关于我们

广东省花卉协会简介

         广东省花卉协会(以下简称省花协)成立于1989年1月5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000C036328441。
         省花协是全国较早成立的省级花卉协会。由广东省内卉生产、销售企业和花卉事业、科研教育等相关单位联合组成,是花卉专业性、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经过30多年的努力,广东省花协被中国花卉协会、省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省科协评为选进单位,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约200个。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促进广东花卉事业发展服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花卉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本省的发展方向、规划和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开展花卉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和咨询培训服务。
(二)协调促进我省花卉科研、生产、流通工作的开展。开展花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示范工作,调查开发花卉资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花卉项目咨询、评估、鉴定。
(三)编写、发放花卉产业信息和科技宣传资料;指导办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花卉》杂志。
(四)组织会员开展参加国内外花卉展览、展销会和国内外花卉科技交流活动。
(五)建立花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研究、示范基地,为我省花卉产业发展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和经验。
(六)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的宗旨,认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员企事业单位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政府管理部门和广大会员企业的好评。

《广东省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花卉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FLOW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花卉生产销售企业、花卉事业单位、科研教育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促进广东花卉事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花卉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本省的发展方向、规划和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开展花卉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和咨询培训服务。
         (二)协调促进我省花卉科研、生产、流通工作的开展。开展花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示范工作,调查开发花卉资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花卉项目咨询、评估、鉴定。
         (三)编写、发放花卉产业信息和科技宣传资料;指导办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花卉》杂志。
         (四)组织会员开展参加国内外花卉展览、展销会和国内外花卉科技交流活动。
         (五)建立花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研究、示范基地,为我省花卉产业发展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和经验。
         (六)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从事和支持广东花卉事业发展;
         (二)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有2个会员介绍;
         (三)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交会费。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按时缴交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3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爱国,遵纪守法,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业绩和影响力;
         (三)未受过政治、刑事处分,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若因工作需要,由会议通过或会长书面委托授权,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会长与秘书长不能是同一企业产生。

第四十二条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如果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本职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接受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开展花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示范工作;
         (二)调研国内外花卉资源,做好咨询、评估、鉴定等费用;
         (三)组织国内外花卉展览和花卉科技交流、培训活动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五十四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三)监事长、监事、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八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九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3日第八届第5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花卉协会大事记

  • 1989年8月13日,广东省花协主持创办“岭南盆景研究会”,经省科协批准作为2级协会;9月30日在广州起义烈士陵园举办了 “省港澳盆景展览”。
  • 1990年6月1日,协会领导先后带领科技人员到云南、江苏、香港、荷兰等考察,大量引进郁金香、风信子、红掌、西洋杜鹃、观赏凤梨名花和发财树、 蔓绿绒等观叶植物等110多个种类、650多个品种,并拔出资金在广州、珠海、三水、南海等地设立花卉良种试验基地,进行观察繁殖和推广。
  • 1991年8月3日,省花协与广州芳村区科协共同举办花卉栽培技术培训班,为时5天,共组织5位专家、教授讲述主要盆 花和观叶植物的种养方法,受训人员共300多人。
  • 1992年11 月17日,科研、科技宣传、协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发挥了省花协的协调和中介作用,促进了花卉所的科研和开发的发展,成为现代花园式研究所,受到中农院院长、广东省副省长等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 1993年1月10日,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省花协深入 花卉主产市县调研。发动省内各市、县成立花卉协会组织,动员花 卉爱好者参加协会。先后有顺德、佛山、中山、南海、深圳、球海、 湛江、韶关、江门等50多个市、县成立了花卉协会,参加的会员约有2.3万多名。
  • 1994年7月6日,省花协根据全国人大8届2次会议“关于评定我国国花的建议”和中国花卉协会的布置。由《花卉》杂志公开征询广大群众意见,并收集整理评选结果,有80%的读者赞成评选牡丹为国花。
  • 1995年2月5日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研究编制《我省花 卉业“九.五”生产发展计划》,建立花卉大市场,拓展流通渠道,加大科技力度, 改善生产设施,建立讯息网络,实行科学栽花。
  • 1996年1月10日,应顺德陈村镇政府、广州芳村区科协、花都区政府的邀请,先后组积专家研讨广东花卉市场的布局和建设。鉴于广东的花卉以节日消费为最大宗,北运花卉发展迅速, 提出尽快制定花卉质量标准和规范市场的建议,促请各级政府增加投入,加强广州芳村、顺德陈村和花都市三个主要花卉市场的改造和培育工作。
  • 1998年1月20日在省农委支持下,省花协组织和协助有关地区每年从国外引进花卉新品种30—50个,省花协派出技术人员同南海、顺德、中山等 花场进行合作试验,先后经试种的花卉种类185个,新品种1200个。 省花协并在广州白云区人和镇建立花卉试验基地,开展花卉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工作。
  • 1999年11月23日在广东省迎宾馆召开全国花卉协会秘书长会议,首次引入市场机制,竟争申办第五届中国花卉博览会。 在广东省政府欧广源副省长的支持下,省市领导通力合作,广东省顺德市在全国 8个省市激烈竟争中,通过全国31个省市秘书长的二轮投票,成功夺取了第五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承办权。
  • 2000年10月26日经广东省花卉协会和顺德陈村花卉世界的共同努力,顺德陈村花卉世界内筹建广东花卉拍卖场。拍卖场规模为1.8万平方米,是 广东省首个拍卖市场。11月15日,广东省花卉协会协助中山市花协,中山举办了“第七届中国菊花品种展览会”。展品共有1072个(菊花3000多盆),历届以来展品最为丰富和精彩的一届盛会。
  • 2001年9月28日至10月7日省花协和顺德市政府承办在顺德陈村花卉世界隆重举行“第五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参观人数最多(108万人),展示花卉成就最全面,内涵最丰富,展览效益最明显。被誉为中国花卉界的“奥林匹克”盛会栽入史册。
  • 2002年9月12日,广东花协在农业厅礼堂召开“入 :Z与花卉业发展对策”为主题的专题讲座。邀请北京专家和广东知名企业家等80余人参会。
  • 2003年 11月29日,省花协副会长兼秘书长出席在四川成都市举办“第六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六博论坛”,并发表了“五博会的经验与六博会的展望”报告,受到四川省主办单位领导的重视。
  • 2004年1月15日,省花协在广州市白云国家科技园召开理事扩大会议,全面回顾和总结近十几年来广东花卉产业的发展历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花卉种植面积已由80年代初的3万亩,增至60万亩,总产值达 到65亿,出口创汇6000多万美元。广东已成为全国花卉产业大省和强省。
  • 2004年5月26日,中国花卉协会在成都温江举行的全国花协秘书长会议上,为庆祝中国花卉协会成立20周年,省花协被选为全国先进协会。
  • 2005年组团到四川参加第六届中国花卉博览会。
  • 2007年6月8日省花协被广东省民政局批准为行业协会。
  • 2009年组织全省花卉企业参加分别在北京顺义、山东青州举办的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
  • 2010年9月6日,我会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2008-2009年度广东省科协省级协会先进集体。
  • 2011年集中力量筹备于2013年9月28日-10月27日在常州举办的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
  • 2012年10月30日中国花卉协会副秘书长率调查组来我省,进行花卉产业扶持政策调查,我会根据调查内容安排、组织各地区企业代表、科研人员、花卉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相关专题座谈。
  • 2013年9月全力投入在江苏常州举办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
  • 2014年11月14日,省花协组织在中山市横栏举办“省花协会员大会暨广东花木产业发展研讨会”,全省各地省花协会员单位、花卉企业家、新闻媒体以及来自广西、湖南、福建、浙江等省的花木生产者近200人参加。参会代表进行热烈的交流,并到横栏花木基地实地参观考察。
  • 2015年7月,省花协应有关企业组织主办了一次为期4天的广东花木福建行活动,并专门编缉了一本《广东花木企业宣传册》。参加此次活动的我省花木种植企业代表近40多人。
  • 2016年6月省花协为顺利参加第九届中国花卉博览会等事宜做筹备工作。
  • 2017年4月24日-10月22日,省花协组织广东省各地会员单位(约16家)参加在宁夏银川举行的第九届中国花卉博览会。省花协取得组织银奖奖项。11月16日-19日,省花协联合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参展在广州举行的第八届广东现代农业博览会。11月21日-23日,省花协组织广东省各企事业单位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参展2017广州国际盆栽植物及花园花店用品展览会。同时,由广东省花卉协会与广东省高职农业教指委共同主办,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长城花展有限公司承办的2017年省组合盆栽技能竞赛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4号展馆举行,来自全省15所高职院校,44支队伍参加比赛。11月25日-26日,广东省花卉协会和中山市横栏政府共同主办“首届南中国园林苗木产业发展-高峰论坛”。论坛主题为园林苗木产业发展新常态、新业态、新生态。论坛邀请了南中国及部分北方省份的花木行业协会负责人、科研机构、国内园林工程、房地产相关知名企业代表还有农业电商、旅游行业的代表(大约200人)与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一起论道,共同谋划打造花木产业中心,构建产业生态圈。
  • 2019年4月-10月,组织北京世园广东室内展区的展品的布展任务,获室内展区金奖,展品奖特等奖49个,金奖96个、银奖111个、铜奖146个。
  • 2020年,广东省花卉协会党支部成立。
  • 2021年5月-7月,作为协办单位组织参加在上海崇明举行的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获室外展园特等奖,室内展区特等奖,组织奖金奖,团体奖银奖,展品奖金奖22个、银奖87个、铜奖100个、优秀奖55个。

入会指南

广东省花卉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从事和支持广东花卉事业发展;
         (二)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有2个会员介绍;
         (三)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交会费。

二、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按时缴交会费。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五)监事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六)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七、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希望入会的企业请在下面点击“下载入会申请表”处,下载《入会申请表》,打印填好后盖上公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寄广东省花卉协会办公室。并将填好的《入会申请表》电子版直接通过电子邮箱gdshhxh@163.com发送,通知协会。

联络人:李晓娟         办公电话:020-87218080
手机:13822146002         邮 编:51052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233号中国森林认证华南推广中心二楼。
电子邮箱:gdshh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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